【圆明网】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天津法轮功学员周向阳的父母怀揣着儿子亲笔签字的诉状分别来到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法院,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控告东丽区法院法官张亚玲在庭审的过程中严重违法的行为。同时控告公诉人代号菊蓄意滥用、错用罪名强加被告人等诬告陷害罪名。
周向阳父母到东丽区检察院递交诉状 |
周向阳,天津市铁道第三勘测设计院造价工程师,因为修炼法轮功,被非法劳教、判刑九年,遭受种种酷刑:被彻夜电击至遍体鳞伤、连续三十天熬夜、多次关小号、野蛮灌食等等。李珊珊坚持为周向阳申冤,二零零六年和二零一一年,两次遭监狱报复非法劳教共计近四十个月。二零一五年新年李姗姗、周向阳驱车回姗姗的娘家时,给汽车去做保养时发现车底下一个“T156DD锐眼远程监听监控器”,回到天津不几天,在三月二日夫妻二人被东丽派出所警察绑架,拿走了偷偷安装的监听监控器。四月八日,天津东丽检察院下达了逮捕通知书,扬言至少判他们五年。
十一月三十日天津东丽法院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非法开庭,庭审过程也严重违法。为此周向阳的辩护律师去天津东丽区检察院控告东丽区法院法官,东丽区检察院拒不接受控告材料,律师只好将诉状寄给东丽区检察院。周向阳的父母也将控告公诉人代号菊蓄意滥用、错用罪名强加被告人的诉状邮寄到东丽区检察院。
一、控告无门
在准备递交诉状之前,周向阳的家人咨询了人权律师,律师的答复是:刑事诉讼法 、检察院诉讼规则都有规定:先受理,后分流,不能推诿。控告法官开庭程序违法,不需要等到判决以后。于是周向阳的父母决意要为儿子讨公道。
十二月三十日他们首先来到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举报中心,一位女办事员还没等周向阳的母亲说完原因,看了一眼控告书说:你们去东丽区法院,他们本院有纪检,违不违法到哪就知道了,这个案子判决没下来,不能告。周向阳的母亲说:我们说的是庭审过程。还是没等老母亲说完,这位女办事员又抢白了一句:没判决我们不能接。
接着又来两个男办事员继续辩解说这里不能接控告书,周向阳的母亲让那个女办事员看看控告书,说:我儿子冤。开庭前我对法官张亚玲说我儿子是好人,你们不要迫害他。她那时和我们说话态度还挺好的,可在法庭上没有律师,她还不许我儿请律师,强迫开庭,执法犯法。
女办事员摆出一副伪善的样子,冠冕堂皇的说:我现在跟你这样说,在法庭上我也不能和你这样说。两位老人很困惑:你现在这样的态度,到了法庭上会是啥样呢?周向阳的母亲想劝告他们几句,说到当前社会现状,提到周永康贪污九百亿……几个办事员都不让她说,撵老太太走。
没办法,周向阳的父母来到东丽区法院,一进门,一位女办事员态度刁蛮,要检查身份证。周向阳的母亲要求去纪检,那人不让去纪检,叮嘱去信访办事处。两位老人往里走,办事员又要检查包,把周向阳父亲的帽子也摘下来看一下。信访办事处的女办事员态度也很凶。周向阳的母亲明确告诉她,不和她说就找纪检。纪检的人来了,还是不收控告书,老母亲把控告书放在桌上说:看看吧,把心摆正,对你有好处。
鉴于东丽区检察院和东丽区法院接待人员的态度,周向阳的父母去了东丽区检察院的上一级机构——天津检察院二分院。结果接待他们的女办事员更是直截了当说不管,说庭审程序不违法,也就是“工作错误”,如果违法了她们这里才管。女办事员一边收拾东西,一边自说自话,根本不听周向阳的母亲说些什么。
周向阳的父母又去天津检察院一分院那里以不是一个管辖区为由不接控告书也不给转交。
奔波了一天,两位老人没有得到任何一个检察部门的真诚接待。
二、周向阳投书东丽检察院揭露非法庭审内幕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八日,周向阳将他的手稿交予他的辩护律师,就非法庭审时东丽法院的违法行为和对他的起诉书中,公诉人代号菊蓄意滥用、错用罪名强加于他的诬告陷害之事予以揭露,澄清事实。由他的母亲代为递交到检察部门。
周向阳强烈要求给东丽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他在控告书中写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在不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下,不管什么原因,辩护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只有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才可以开庭审理。在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在李珊珊的律师未到庭、李珊珊又不同意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法院不可以开庭审理。《解释》 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在我解除了律师,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法庭必须宣布休庭。而张亚玲法官却不顾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强制规定,强行开庭审理、强行推进了庭审。
周向阳还提到在张亚玲法官剥夺我获得律师辩护权利的情况下,庭审中不让我在法庭上看清证据,致使我无法进行质证,本案的证据没有质证、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强行推进庭审,其行为实属滥用职权,请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控告公诉人代号菊的起诉书中,周向阳就代号菊以“涉嫌刑法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他进行诬告,予以揭露。严正声明信仰法轮大法合法,对他的诬告,属蓄意陷害。他控告公诉人代号菊:蓄意错用、滥用法律条文(刑法三百条)对无罪行为起诉,涉嫌徇私枉法罪 ;蓄意滥用、错用罪名强加被告人,诬告陷害,涉嫌诬陷罪 ;滥用职权,无视法律,蓄意制造冤案,涉嫌渎职罪 。
最后他善心劝告执法者:如今迫害法轮功的高官纷纷因腐败落马入狱,形势正在彰显着“人不治天治”的天理。执法者是凭着良知去维护公平正义,还是以维护强权的名义用法律去犯罪。这足以让人三思。当前许多执法者应该警觉了,继续枉法,共同犯罪只会走向审判台的被告席。控告执法者并不是令人喜悦的事情,但法律应该用来惩治真正的犯罪和警示更多人远离做恶犯罪,我们也是在以此还法律以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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